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范围边界线,是加强河湖与水利工程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和《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划定磨刀门水道横琴新区段、马骝洲水道横琴新区段、十字门水道横琴新区段、天沐河、二井湾湿地、芒洲湿地管理范围与天沐河东闸、天沐河西闸管理和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河湖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磨刀门水道横琴新区段、马骝洲水道横琴新区段、十字门水道横琴新区段和天沐河皆设有堤防,其堤防护堤地范围取值参考《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海堤工程设计规范》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湖泊岸线带已建设堤防的,应按堤防相关标准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二井湾湿地、芒洲湿地除临江段皆设有护堤,其护堤地范围参考《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各河湖具体划界标准如下表所示:
二、水利工程管护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水闸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水闸工程区保护范围:“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天沐河东闸、天沐河西闸管理和保护范围按以下指标划界:
三、河湖管理要求
禁止违法占用河道临水控制线之间的行洪通道。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权属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水利工程管理要求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五、其他说明
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
正文: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关于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与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