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横琴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横琴新区产业培育,鼓励创新创业,扶持企业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精神,结合横琴新区实际情况,对《横琴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进行修订。
二、出台《横琴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为适应金融环境及天使投资市场的变化,提高天使基金投资管理实操性,提高投资决策效率,根据区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调研、比对研究等方式,结合我区天使投资基金的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在提升投资效率的同时保证天使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修订原因对制度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原因及修订内容如下:
(一)因决策权限下放,修订相关表述。
1.因决策权限下放,在第四条中增加“基金管理人要制定完善的投资管理和风控制度,建立科学合规的评审和决策机制。”明确了权限下放后的新决策主体。
2.因决策主体变更,相应删除第七条中关于基金管理人设评审会、投资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区基金管理委员会等表述,以理顺新的项目投资决策环节。
3.为规范表述,统一将第七条(二)、第八条、第十七条中有关“基金管委会”的表述删除。
(二)从实操角度修订完善政策约定,提高《办法》招商引资竞争力及投资运作效率,确保合法合规。
1.为增强严谨性,将第五条(五)中的“前一会计年度”调整至“资产总额”表述前,进一步明确拟投企业资产总额认定的时间节点要求。
2.为增强天使基金招商引资竞争力,同时强化对项目落地横琴的约束力,在第十四条中明确了关于协议转让价格的分类细化约定以及新增了企业落地横琴的强约束条款。
3.考虑制度执行的一般时限性规定,将办法实施有效期调整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规范原办法中关于特殊情况、重大项目投资、退出等相关表述,增强制度约定系统性、严谨性。
删除第五条(六)、第七条(二)、第十条、第十二条(四)中关于投资主体认定条件放宽、重大项目投资、退出方案等情况的约定内容,同时将所删除的内容通过新增独立条款进行重新统一体现、规范约定。新增内容为:第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但技术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市场潜力大的创新型企业、及服务于一体化区域、对相关产业有积极带动作用、或重大示范作用的政府特定类项目,需提交横琴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政策原文: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