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4日
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白蕉海鲈生产经营秩序,保证白蕉海鲈的质量和特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斗门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养殖和生产、销售“白蕉海鲈”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白蕉海鲈)是指产自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现辖行政区域内(东经113°05′至113°25′,北纬21°59′至22°25′之间的区域,含井岸镇、白蕉镇、斗门镇、乾务镇、莲洲镇以及白藤街道等6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89号公告和相应标准要求的海鲈产品。
第四条 白蕉海鲈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地域范围内进行,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和相应产品地方标准要求。非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的产品不得称为白蕉海鲈。
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斗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特成立斗门区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包括:斗门生态农业园、各镇(街道)、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斗门公安分局、斗门海关、广东省海鲈协会和珠海市农产品流通协会等,各委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并共同做好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斗门生态农业园、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辖区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全力推动白蕉海鲈产业发展。
第七条 白蕉海鲈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协会会员单位的管理,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专用标志和证书的管理
第八条 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九条 白蕉海鲈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条 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斗门区生产者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受理和初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上报。
第十一条 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四)及时向社会公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样如下:
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三条 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其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第三三三号)规定执行。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四条 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五条 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报制度,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及下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一)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在2年内未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保护区域范围外的海鲈作为原料,生产加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白蕉海鲈的;
(四)企业已经倒闭或注销的;
(五)应停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核准),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白蕉海鲈”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
在白蕉海鲈保护范围以外(含生产地址属斗门辖区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等)养殖、生产的海鲈鱼及其制品,一律不得使用白蕉海鲈作为产品名称,一律不得使用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四章 养殖、生产及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白蕉海鲈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绿色环保健康养殖要求,按照规定标准养殖、生产,建立健全水产养殖“四项记录”(水产养殖投入品购买记录、用药记录、投料记录、销售记录)。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企业收购、加工白蕉海鲈,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场地、检验人员和管理制度,验明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相关凭证,建立规范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管理制度,生产车间和仓储设施,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生产,并建立相应的收购和生产销售台账。
经营者经销白蕉海鲈,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限、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用于出口的白蕉海鲈,其养殖、加工、销售、储运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检验检疫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销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应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储藏条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白蕉海鲈保护工作机制。由斗门区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执法部门组成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打假维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用于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侵权举报投诉及打假协查等工作,切实保护白蕉海鲈地理标志所有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10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