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支持政策 > 政策详情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58号)
: 2024-07-17 10:44:00 : 超级管理员

  ZFGS-2024-11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集聚高端科技人才、产业人才、文化艺术人才、体育人才等各类人才资源,争取上述人才的支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重要增长极、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努力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城市样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被推荐或自荐为珠海市荣誉市民候选人。

  (一)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显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3年内在我市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折合人民币10亿元(含)以上(按投资当年汇率折算),对我市产业链聚焦有重大作用,投资项目须属于我市“4+3”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

  2.在我市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累计折合人民币2亿元(含)以上(按投资当年汇率折算),且企业在上一年纳税金额达人民币1500万元(含)以上,或近三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其中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投资项目须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

  以上条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招商署联合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二)在我市促进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我市科技事业提供相关技术,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行业空白或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2.在科学技术前沿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以上条件,由市科技创新局联合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三)在推动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我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提出有重要价值的系统意见和完整方案,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2.在我市投资企业连续3年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并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方面起示范和推广作用,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以上条件,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四)在我市社会公益与慈善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我市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无偿捐赠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

  2.无偿捐赠文物或者艺术作品给我市博物馆、美术馆永久收藏,并提供经省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报告,捐赠的文物或者艺术作品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

  以上条件,由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五)在我市宣传、教育、文化文艺、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推动我市新闻、外宣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对推动我市新闻媒体发展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2.长期致力于推动我市文化文艺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3.为我市引进国内外顶级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水平,扩大对外影响,并形成示范作用的;

  4.为推动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医疗技术前沿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我市医疗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5.为我市引进国际顶级文体旅游资源,并作出持续重大贡献,对推动我市文体旅游事业发展产生标志性影响的。

  以上条件,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六)在促进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发展,与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推动我市与港澳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民生改善、社会管理等领域交流合作发挥重要作用的;

  2.长期致力于推动我市与台湾地区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人员往来以及民间团体对接创造条件,并取得多项阶段性、实质性成果的。

  以上条件,由市台港澳事务局联合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七)在促进我市对外交往,建立对外友好关系、开展各领域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推动我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引进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

  2.为我市开展友好交流、提升国际形象提出重要建议或者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3.帮助我市企业“走出去”,在推进国家发展战略,包括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方面起显著作用的。

  以上条件,由市外事局联合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八)在我市应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中,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联合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九)为我市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十)为我市的国家级项目建设、中国航展等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军民融合办联合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十一)在其他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条  符合以上条件,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我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推荐为珠海市荣誉市民候选人,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珠海市荣誉市民候选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秘书长。

  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具体组织实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发文。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第五条  “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程序:

  (一)推荐单位或者自荐人填写《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向荣誉市民条件审核认定的相关部门申报。

  (二)受理部门根据被推荐人具体情况,将《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商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后,报珠海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初审。

  (三)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表决,表决同意达2/3或以上者为荣誉市民初审候选人。

  (四)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初审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公示期满30日内组织核查。

  (五)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六条  “珠海市荣誉市民”在我市享受的礼遇:

  (一)应邀旁听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列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珠海市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我市举行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

  (三)应邀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社会公益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四)在我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可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七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申请纳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有犯罪记录的;

  (六)其他不得授予的情形。

  撤销“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其本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细则》(珠府函〔2018〕346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