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97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
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4〕971号
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优化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