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GS-2024-008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斗门区长者饭堂运营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日
斗门区长者饭堂运营管理工作方案
为积极应对斗门区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的助餐、配餐服务需求,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珠府函〔2023〕30号)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的通知》(珠斗府函〔2023〕9号)要求,切实做好斗门区长者饭堂的运营与监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的长者饭堂,是指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日常就餐、送餐和膳食加工配制等助餐服务,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备餐和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珠海市斗门区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工作任务要求设立的长者饭堂的运营与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长者饭堂的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对各镇(街道)用餐人数、相关费用情况进行统计、核查;负责将长者饭堂助餐补贴纳入部门预算;负责市、区级助餐补贴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第四条 各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工作,负责本辖区长者饭堂布局、建设、监管、资助项目审批和补贴发放工作,负责本辖区助餐补贴对象认定工作,承担服务申请、服务补贴资助的受理及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珠海市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负责助餐供应机构、运营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长者饭堂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联同区民政局指导长者饭堂纳入互联网+“明厨亮灶”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长者饭堂建设和助餐、送餐补贴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区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开展长者饭堂的建设与监管工作。
第三章 长者饭堂设定标准
第八条 各镇(街道)可以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镇(街道)为单位选择适合实际的养老助餐模式。长者饭堂助餐配餐服务可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一)中央厨房配送中心“1+X”服务模式。即 “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村(社区)配送+老年人家庭”方式,由中央厨房配送中心专业集中制餐,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集中用餐场所,或为辖区部分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二)自建厨房服务模式。由政府出资或与社会力量共同出资,利用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自建厨房设置就餐场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现场烹制的方式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三)食堂助餐配餐服务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物业公司、学校、医院、企事业等利用自有的食堂,通过开辟老年人专区(窗)或订餐外送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四)餐饮企业参与助餐配餐服务模式。鼓励证照齐全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在门店开辟老年人助餐专区(窗)或采取“餐饮企业+长者饭堂”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五)邻里互助服务模式。在老年人用餐需求较少或居住较分散而暂不具备建立长者饭堂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在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机构见证下,由亲属、邻居等服务提供者与有需要的老年人签订协议,为其提供助餐配餐,以互助养老的方式作为长者饭堂助餐配餐服务的补充。
(六)其他模式。探索适合本区实际的其他助餐配餐模式。
第九条 各镇(街道)应当与辖区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布局,综合考虑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长者饭堂。
第十条 长者饭堂所处位置应交通便利,供电、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良好,符合消防、卫生和老年人活动场所有关规定。长者饭堂选址应尽量设置在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或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十一条 长者饭堂应具备集中用餐和送餐上门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长者饭堂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整体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的卫生标准,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5㎡,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三)食品制作场所纳入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系统;
(四)纳入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管理,配备消防设备和无障碍设施,并实施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助餐补贴对象类型与认定
第十三条 按照“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的原则,斗门区长者饭堂向所有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60周岁以上非户籍常住老年人提供用餐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用餐需求。
第十四条 助餐补贴对象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第一类是指年满 60 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斗门区户籍老年人:
1.百岁老人、城市“ 三无”和农村特困人员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2.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 三属五老”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3.纳入扶助范围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人。
(二)第二类是指除第一类助餐补贴对象以外年满70周岁的斗门区户籍老年人。
(三)第三类是指除第一类助餐补贴对象以外60-69周岁的斗门区户籍老年人。
(四)第四类是指年满60周岁的非斗门区户籍的珠海户籍老年人。
第十五条 助餐补贴对象享受就餐补贴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斗门区长者饭堂助餐补贴申请表》(附件1),初审后,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将老年人信息录入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同时提交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助餐补贴对象方可获得补贴资格。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长者饭堂和村(社区)助餐服务点的运营机构由镇(街道)参照政府采购规定,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方式遴选产生。镇(街道)应当与长者饭堂运营机构签订服务和监管协议,明确助餐方式、餐食价格、送餐费用、服务时间、食品安全责任、资助方式、退出程序、违规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严守安全底线,健全覆盖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机制,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供餐并整改,及时向镇(街道)报告。
第十八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可采取集中就餐或送餐上门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提供服务前,运营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助餐方式、餐食价格、送餐费用、服务时间、食品安全等具体事项,服务对象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长者饭堂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保障老年人用餐安全,购买公众责任险和意外险。
(一)长者饭堂应当在工作日提供午餐服务。
(二)镇(街道)养老机构为周边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服务前,应当对入院就餐老年人的身份和患传染病、精神病等其他情况进行核查,并逐个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有关规定,确保院内老年人的安全。
(三)长者饭堂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及时更新食谱。有能力的机构考虑为村(社区)老年人聘请公共营养师,根据老年人照顾需求(如糖尿病等饮食特殊要求)制定个性化菜单。
第十九条 长者饭堂统一命名为“珠海市斗门区XX镇/街道 XX村/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长者饭堂”,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长者饭堂标识。长者饭堂应当在助餐场所的醒目位置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餐饮收费价格及就餐时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实行“七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餐食标准原则按“两荤一素一汤”、每份16元标准订做,有条件的长者饭堂根据需求可以提高餐食标准,补贴标准不变。长者饭堂因成本变动要调整收费价格的,应在事前事后向服务对象进行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严格规范数据登记、上报,确保服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在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需提前退出长者饭堂运营的,应提前60日向镇(街道)提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提交退出申请等材料,经镇(街道)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审核资助
第二十三条 长者饭堂服务补贴分为就餐补贴和送餐补贴共两种。纳入就餐补贴和送餐补贴的就餐时间限定为工作日的中午餐,法定节假日就餐不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本着“企业让一点、慈善捐一点、政府补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原则,就餐补贴标准为:
(一)第一类助餐补贴对象在长者饭堂就餐,按照每位老年人13元/餐标准进行补贴。其中市补3元/餐,区补10元/餐,个人自费3元/餐;
(二)第二类助餐补贴对象在长者饭堂就餐,按照每位老年人10元/餐标准进行补贴。其中市补3元/餐,区补7元/餐,个人自费6元/餐;
(三)第三类助餐补贴对象在长者饭堂就餐,按照每位老年人6元/餐标准进行补贴。其中市补3元/餐,区补3元/餐,个人自费10元/餐;
(四)第四类助餐补贴对象在长者饭堂就餐,按照每位老年人3元/餐标准进行补贴。其中市补3元/餐,个人自费13元/餐。
符合以上条件的老年人,到村(社区)填写《珠海市斗门区长者饭堂助餐补贴申请表》(附件1),就餐补贴以直接减除老年人餐费的形式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运营机构或配餐公司先行垫付,运营机构或配餐公司按月向镇(街道)申报和结算费用。
第二十五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可为居住在本辖区且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1-6级的常住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5元,由运营机构按月向镇(街道)申报和结算费用。
第二十六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或配餐公司应当根据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记录数据,填写《珠海市斗门区长者饭堂助餐送餐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及时向镇(街道)提出补贴申请,镇(街道)对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或配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标准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向运营机构或配餐公司拨付补贴款项。
第二十七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申请就餐、送餐补贴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斗门区长者饭堂助餐送餐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二)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就餐台账;
(三)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送餐台账;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按照每人每餐3元的标准补贴用餐老人。区级财政按照本办法标准,安排区级财政补贴。区民政局每年1月和7月底前分别预拨本年度上、下半年各镇(街道)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补贴。各镇(街道)应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辖区内长者饭堂年度服务补贴,填写《珠海市斗门区长者饭堂助餐送餐补贴核拨申请表》(附件3)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根据实际补贴金额于次年1月予以核拨。
第七章 评估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负责对长者饭堂运营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年度评估考核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并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结果负责。年度评估考核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展,可与运营机构开展的其他工作合并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长者饭堂运营机构的项目建设、人员配备、规范运营、运营成效、发展规划等。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及其合作机构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完善餐食溯源机制,做好食品留样,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区民政局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开展全区长者饭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从业人员培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食品抽样检验,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一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培训、信息、安全、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在运营管理和服务开展中遵守国家、省、市、区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的有关规定和服务标准。镇(街道)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做好长者饭堂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建立长者饭堂运营或配餐机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长者饭堂运营或配餐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镇(街道)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长者饭堂的基本信息、服务变动等情况录入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接入并使用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服务,实时采集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区民政局和镇(街道)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人脸识别核对、实时定位等手段,对助餐对象进行身份核验,对长者饭堂助餐和送餐数据进行台账记录,作为资助补贴和考核评估依据。
第三十三条 长者饭堂因装修改造、气象灾害、疫情防控等原因需暂停服务的,应事先征得区民政局、镇(街道)同意,告知服务对象并对外公告。镇(街道)可通过协调邻近长者饭堂供餐、送餐上门等方式保障老年人的就餐需求。镇(街道)对长者饭堂进行地址变更或者关停撤点的,要书面征求区民政局意见,并及时在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更新信息及公示。
第三十四条 镇(街道)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挪用、挤占、截留预拨补贴经费,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区民政局的监督和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每季度向区民政局提供就餐补贴经费使用进度表。
第三十五条 长者饭堂运营或配餐机构在提供助餐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年度评估为不合格的;
(二)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三)未与助餐补贴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的;
(四)存在辱骂、歧视和虐待等侵犯老年人权益行为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
(六)在申请补贴、接受考核时有伪造数据、虚构记录,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
(七)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长者饭堂配餐机构在配餐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长者饭堂运营或配餐机构存在上述行为之一,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拒不整改、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并解除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由珠海市斗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