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GS-2024-18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及全省实施“百千万工程”“以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工作要求,落实市委“1313”思路举措,聚焦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推进产业空间大整合,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下列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工作。
(一)位于一级工业用地控制线(以下简称一级线)内的低效工业用地;
(二)位于一级线以外,经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论证后认为可补划入一级线的低效工业用地。
涉嫌开竣工违约、闲置土地且未处置完毕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可享受下列扶持措施:
(一)提高容积率。具体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府办函〔2022〕1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调整土地使用年限。提高容积率的,可同步申请重新起算土地使用年限。原土地批准使用年限不足50年且不需重新起算土地使用年限的,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至50年。
(三)仅提高容积率的,不需计收地价。
(四)调整土地使用年限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及标准计收地价:
1.已纳入低效用地数据库且符合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要求的旧厂房用地,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并重新建设的,规划容积率1.0(含)以下部分,地价按新规划条件下批准年限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与原规划条件下剩余年限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差额(以下简称评估价差额)的40%(差额为负数的,视为无差额处理)计收;规划容积率1.0以上部分,地价不计收。
2.除上述情形外,规划容积率1.0(含)以下部分,地价按市场评估价差额的100%(差额为负数的,视为无差额处理)计收;规划容积率1.0以上部分,地价不计收。
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财政奖补措施。
三、低效工业用地扩容提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低效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关于提高容积率、调整土地使用年限等事项同意意见后,以宗地为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实施扩容提质。其中,位于一级线以外的宗地,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产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研究论证补划入一级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可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合并开展论证。经论证认为可补划入一级线的,区政府(管委会)报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工业用地控制线数据库维护,将宗地补划入一级线。
(二)涉及调整土地使用年限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并按程序组织开展地价评估工作,形成供地方案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单宗用地面积300亩以上(不含300亩)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经批准实施扩容提质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四、经批准实施扩容提质的,增加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用途建筑原则上应与工业生产建筑同步建设实施,不得首先安排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用途建筑建设。
五、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扩容提质后,需进行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的,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六、低效工业用地实施扩容提质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年限的变更登记手续。政府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土地使用权人实缴地价(即原受让时与调整土地使用年限时实缴地价之和)与应缴地价(即原受让时与调整土地使用年限时应缴地价之和)比例折算。前述内容应作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的条款。
七、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产业监管工作,督促并监管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我市工业厂房建设标准指引、《项目监管协议》约定条款实施扩容提质。
八、本实施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含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含一类仓储用地、二类仓储用地、三类仓储用地),以及前述用地混合用地。
(二)低效工业用地:指已纳入低效用地数据库(即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23〕198号)》要求建立的数据库)或符合低效用地数据库动态调整入库条件的工业用地,以及符合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要求的旧厂房用地。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2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