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GS-2024-005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斗门区加强农村房屋风貌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 的问题,请径向斗门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斗门区加强农村房屋风貌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有序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突显斗门农村房屋风貌特色,建设美丽乡村,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风貌管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乡村风貌管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生态优先、节约资源、传承文化、彰显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房屋应该按照风貌管控要求建设,努力打造“美观、实用、提质”的斗门特色乡村建筑风貌。
第五条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统筹全区村镇规划管理,拟订村镇规划、乡村风貌设计导则与指引,统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以及传统村落保护,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建设工匠制度。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
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村规民约有关工作。
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貌管控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乡村风貌管控工作,落实乡村风貌管理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四)组织乡村风貌动态巡查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依法对负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等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依法推动将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建设农村住房,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政府报告。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村集体经济收益用于本村风貌提升工作。
村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共建共享乡村建设成果。
第二章 塑造农村住房风貌
第八条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村民建房风貌管理的通知》,新批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每户不超出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出三层半(半层面积不得超出第三层面积的一半),建筑首层层高不超出3.9米,一般层层高不超出3.3米。已分配的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超出120平方米的,村民报建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条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乡村特色、地域特点和文化特征,结合村庄周边环境、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建筑风貌元素等,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集。斗门区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集分为岭南风格、现代典雅风格两大类,应当明确农村住房的屋顶、色彩、立面门窗、装饰线条、阳台栏杆、檐口等外观风貌管控元素要求,供村民免费选用。
镇政府指导村通过民主程序选定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集中的选型图,做好风貌管控,形成统一风格。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一种建筑风格,风貌选型每村为两个(一个为平屋面、一个为坡屋面或半坡屋面)。
第十条村民建房实行选图报建、按图施工、对图验收制度。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核查风貌管控工作,各镇政府在审查、验线、过程、验收四个阶段严格核查风貌管控要求:
1.审查阶段核查报建图纸是否符合建设标准、是否符合本村风貌选型等情况。
2.验线阶段核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有效期、批后公告牌、建筑风貌是否符合本村风貌选型等情况。
3.过程阶段核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告牌、是否按图施工、建筑风貌是否符合本村风貌选型等情况。
4.验收阶段核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告牌、是否按图施工、建筑风貌是否符合本村风貌选型等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历史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自行失效的,需按风貌管控要求重新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各镇政府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推动图纸模板化工作。农村村民住房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彩色外立面图纸,在总平面图、彩色外立面图中明确风貌选型,在总平面图中标注室内外标高、相邻建筑间距、层数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镇督促宅基地建房现场悬挂批后公告牌,载明宅基地申请面积、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彩色外立面图等,接受社会监督,现场公告时间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十四条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乡村建设工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承接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图的农村住房施工项目。
第三章 提升乡村风貌
第十五条 区、镇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乡村风貌评估,有序推进存量农村住房按照风貌选型改造。鼓励推进农村住房屋顶小坡檐、坡屋顶式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村推进农村住房外立面改造。
第十六条整治与修复保护兼顾,分类推进村庄风貌提升。整治提升类村庄重点清理整治破旧泥砖房、削坡建房、危房和违法建筑,推进基础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和农房立面改造等。保护修复类村庄重点保护传统村落格局、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保护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工场作坊遗址以及古驿道等,严格审批、科学实施修缮和改造。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利用修订村规民约契机,依法推动将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按照乡村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房。
第十八条各镇政府落实乡村风貌管理工作人员,安排不少于3名在编人员、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雇员专职开展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建设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引导相关规划设计单位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乡村风貌提升的技术指导。探索建立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鼓励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为村民提供农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依据《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依据《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六十八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二十二条 依据《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六十九条,建房村民未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房村民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农村房屋风貌管控监督检查,检查各镇政府建立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省用途管制系统申领监管证号录入备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台账以及许可案卷建档、乡村风貌管控等情况,通过现场核查方式按3%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斗门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6年10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