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GS-2024-007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斗门区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斗门自然资源分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日
斗门区村庄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科学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引导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斗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斗门区范围内村庄规划编制、审批、调整、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第四条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履行审批职能。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村庄规划,将村庄规划编制、调整、评估、审查、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村庄规划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引导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鼓励将村庄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第八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情况和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村庄规划编制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村庄建设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统筹全区村庄规划编制。
第十条 镇政府应当分类有序组织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重点发展村庄可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或多个村庄合并编制,或与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边界处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其他村庄可制定“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明确村庄建设边界以及“三区三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风貌特色等控制引导要求,依法报批后作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依据。
国家和本省、本市对村庄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镇政府应当组织对“多规合一”改革前已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或补充完善后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统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建设空间安排、村庄安全与防灾减灾。优化乡村农业、生产和建设空间,引导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系统连片保护、各类建设用地高效集聚。
根据区、镇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划分村庄类型,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一般发展类、搬迁撤并类等村庄分类,按照斗门区民房建筑风貌建设现状、风貌控制、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可对不同类型的村庄风貌管控内容予以差异化调整,引导农村住房风貌和谐统一。
第三章 村庄规划审批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初步方案审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批前公示、成果审批、批后公告等环节。
第十四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通过召开部门联审专题会议、专家会等形式,对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通过审查后的村庄规划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村公告栏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镇政府应当在村庄规划批准后30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村公告栏将村庄规划向社会公布。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查询村庄规划内容提供便利。
第四章 村庄规划调整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在实施管理中确需对已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可依申请进行修改:
(一)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村庄规划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镇村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省、市、区重点项目和镇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需求,对村庄规划的地块功能和用地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因实施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单位应当组织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启动,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执行。如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建设边界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前提下,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申请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正:
(一)除邻避性设施以外将规划功能调整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用地的;
(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公益性用地的位置调整引起村庄规划用地调整的;
(三)经论证确需落实专项规划提出的公益性设施,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
(四)符合政策法规、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及用地兼容原则的前提下,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确需对村庄建设用地性质、规模和位置进行合理优化的;
(五)因落实规划留白用地的;
(六)因误差、信息错漏等勘误要求对村庄规划进行更正的。
第二十二条 村庄规划的修正,由镇政府启动村庄规划修正并组织编制修正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批准,并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报请区政府会议审议前应当征求发改、教育、水务、生态环境、交通、卫生、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意见,并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村公告栏的方式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如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规划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6年10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