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支持政策 > 政策详情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斗门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4-09-19 10:44:00 : 超级管理员

  DFGS-2024-009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斗门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斗门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目的】 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上农村住房建设,适用本办法。包括新建、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异址新建、修缮住房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施工设计、质量验收和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实施乡村建设工匠制度。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先审批后施工原则,依法办理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划许可。编制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集,指导各村做好风貌选型确定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区数字城管指挥中心落实监管巡查工作,指导镇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巡查及执法活动。

  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建材市场销售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加大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建材产品的查处力度。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经费保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配备专业的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建立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建立辖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动态。受理有关农村住房建设作业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加大对农村住房违章建设的查处执法力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订村规民约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及时掌握农村住房建设动向,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政府报告。

  区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不动产登记、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宣传引导】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知识普及,提高农村村民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六条【规划先行】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办理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风貌管控】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集。

  第八条【施工设计】 农村住房建设在确定风貌选型后应当进行施工设计,可以选用与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相配套的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建筑、结构专业注册职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鼓励在农村建房中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技术,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对于委托设计单位(人员)专业设计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办理开工申请时,应提交村民、设计单位(人员)共同签署的《斗门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图设计自审承诺书》。

  第三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九条【施工备案】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应当在开工前在镇政府完成报建备案手续。备案应提供建房审批文件、承建方信息(乡村建设工匠合格证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建房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图(委托设计单位〈人员〉专业设计的,还应提交《斗门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图设计自审承诺书》)、《斗门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等资料供审核查验。

  鼓励农村村民、承建方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并将凭证一同报送至镇政府备案。

  农村村民建设非低层住房,投资额和建筑面积均达到办理施工许可限额规定的,应当在开工前向属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建房验线】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前,村民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受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第十一条【责任主体】 农村村民对农村住房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村住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主体】 村民自建住房应当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以下简称承建人)。委托工匠的,应当明确一名带头工匠负责项目管理和施工质量安全;委托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当明确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村民自建住房按照规定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

  第十三条【权利义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承建人为施工企业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勘察鉴定】 农村住房建设开工前,村民应组织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会同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地质条件、房屋主体结构进行勘察核验,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改动、增加房屋荷载的,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第十五条【按图施工】 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承接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图的农村住房施工项目。

  第十六条【建材保障】 村民应当使用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应保存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出厂合格证或购买凭证,有条件的镇可指导村民将主要建筑材料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农村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承建方应当劝阻、拒绝并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施工安全】 承建方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农村村民应当协助配合。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承建人须做好岗前安全培训;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器材;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楼层和楼梯间临边应当按要求设置安全护栏;鼓励采用钢管材质的外脚手架,外架基础需硬化处理,外架首层及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安全网应做到全封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过程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中,镇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五公开”(村庄规划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和“四到场”制度(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建设过程中巡查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并将公开和到场情况如实记录;日常巡查中,要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安全防护结构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确保以下关键工序符合要求:

  (一)地基基础结构及梁板柱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钢筋材质、型号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搭设脚手架应设置连墙件,梁板支模架应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立杆基础应进行硬化并设置木垫板。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指导各镇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并按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由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

  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不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及时责令停工整改。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醒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宣传农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常识。

  村民委员会每周应对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做到发现及时、制止有力、处置有效。

  第二十条【技术服务】 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服务等事项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 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应及时报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 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村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质量验收

  第二十三条【质量验收】 住宅建设竣工后,农村村民应当组织参建各方进行质量验收,并填写农村村民住宅质量验收意见表;质量验收合格的,农村村民将建房资料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向镇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村民组织质量验收予以指导。

  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村民新建住房经质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档案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并充分运用斗门区数字乡村支撑平台逐步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将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纳入系统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村民应当将相关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送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处罚条款】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罚。

  未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依据《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对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行政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建设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2日止。


            附件1-1:斗门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图设计自审承诺书(参考文本).doc

            附件1-2:斗门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参考文本).doc

            附件1-3:斗门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doc

            附件1-4:斗门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流程图.docx

            附件1-5:珠海市斗门区农村住房质量验收意见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