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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4-12-12 17:57:00 : 超级管理员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珠海市斗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富山生态环境分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1日     

  


珠海市斗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区应急指挥部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区现场指挥部

  2.4 现场工作组

  2.5 各园区、各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2.6 跨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信息监测

  3.3 预警机制

  3.3.1 预警分级

  3.3.2 预警条件

  3.3.3 预警信息发布

  3.3.4 预警行动

  3.3.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接报

  4.2 信息报告

  4.3 报告形式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

  5.1.1 一、二、三级响应

  5.1.2 四级响应

  5.2 响应措施

  5.2.1 先期处置

  5.2.2 指挥和协调

  5.2.3 处置措施

  5.2.4 社会动员

  5.3 响应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总结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保险制度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宣传培训

  8.3 奖惩与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修订与解释

  9.3 预案实施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结合我区的环境安全管理、产业布局、经济发展等情况及实际需求,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海市斗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珠海市斗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珠海市斗门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事故及辐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环境风险预防,提升预警能力,化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坚持统一领导,区政府负责组织或参与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园区、各镇(街道)负责开展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专业优势和人才、技术、设备资源,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演练,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利用已建立的网络平台环境应急专家库、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区应急指挥部

  斗门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联系生态环境部门的区领导。

  副总指挥: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富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园区、各镇(街道)、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斗门公安分局、斗门自然资源分局、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富山自然资源分局、富山生态环境分局、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斗门交警大队、区气象局、斗门海事处。

  (1)各园区、各镇(街道):设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辖区园区镇(街道)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救护、现场隔离和危险物品转移等先期处置工作,在处置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对各园区、各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协助。

  (2)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区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区委网信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5)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区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开展重要民生物资等商品的价格监测工作,必要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定程序采取价格干预措施。负责组织做好政府储备粮的调拨供应工作和救灾物资等储备工作。

  (6)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协调动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

  (7)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捐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8)区司法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相关普法责任单位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普法宣传,为区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法律支撑。

  (9)区财政局:做好区级应急资金保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建筑废弃物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区管公路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配合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因公路、水路、特大桥、大桥、隧道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2)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数据,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现场市政排水管网资料,协助提出消防废水的防控建议,指导各园区、各镇(街道)及时做好消防废水溢出可能进入市政管网的封堵等工作。

  (1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配合做好因农业污染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

  (1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配合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

  (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灾情进行通报,配合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基本生活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以及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配合市级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处理。

  (18)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由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建筑废弃物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9)斗门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20)斗门自然资源分局、富山自然资源分局:开展海洋灾害观测预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保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21)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事故灭火救援发展态势,协助提出消防废水防控的意见建议,协助开展下游污染水体应急处置工作。

  (22)斗门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事故现场区域或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

  (23)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富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订、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各园区、各镇(街道)较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4)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

  (25)斗门海事处:负责辖区内船舶较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水上环境监测等活动提供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及富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共同担任,负责各工作辖区的应急处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协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重要信息、应急处置情况;

  (2)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3)组织、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5)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参与协调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区各相关部门制订、修订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

  (6)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

  (7)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事件级别、危害程度及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汇报;

  (8)办理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区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设立区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区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设现场指挥官1名,负责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现场指挥部在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向市政府请求支援。市政府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区现场指挥部负责配合市政府成立的市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4 现场工作组

  区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现场工作组组成、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各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区现场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为:

  (1)综合协调组

  组成: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辖区园区、镇(街道)、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斗门公安分局、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富山生态环境分局等参加。

  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污染处置组

  组成:由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富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事发辖区园区、镇(街道)、区委政法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斗门区消防救援大队、斗门公安分局、斗门自然资源分局、富山自然资源分局、斗门海事处等参加。

  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专家咨询组

  组成:由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富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破坏与土壤污染防治、海洋和船舶污染防治、化学品和危废处理、卫生和饮用水安全、农业安全、渔业安全、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工程、环境地质、环境评估和损害鉴定、环境监测、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领域专家参与,专家咨询组原则上优先选取省、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4)应急监测组

  组成:由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富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事发辖区园区、镇(街道)、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斗门海事处等参加。

  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5)医学救援组

  组成: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辖区园区、镇(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富山生态环境分局等参加。

  职责: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6)新闻宣传组

  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事发辖区园区、镇(街道)、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富山生态环境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我区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组成:由斗门公安分局牵头,事发辖区园区、镇(街道)、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富山生态环境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斗门公安分局配合职能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2.5 各园区、各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园区、各镇(街道)参照本预案,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各园区、各镇(街道)负责应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助各园区、各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

  各园区、各镇(街道)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鼓励相邻、相近的园区、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订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6 跨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

  跨辖区级以上行政区域(如香洲区、金湾区等)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辖区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跨地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如中山市、江门市等)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地市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负责,或由省政府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如澳门特别行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省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负责。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园区、各镇(街道)要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环境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研究制订环境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环境风险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隐患,落实环境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重大环境风险点和危险源,督促制订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 信息监测

  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环境污染信息、自然灾害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和研判,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对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执法,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3 预警机制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3.3.2 预警条件

  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条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监测数据显著异常。大气自动监测站、常规水质监测断面、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监测点等出现数据异常,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出现自然灾害。天气预报或已经出现台风、暴雨、高温、寒冷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3)发生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泄漏、企业火灾或爆炸衍生水环境污染事件、危化品交通运输事故等情况,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3.3.3 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后,由省政府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相关单位。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由区政府直接发布或授权区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上报市政府。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区政府核定级别和审批后,及时向公众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

  3.3.4 预警行动

  蓝色预警:事发辖区园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区应急指挥部通知相关救援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黄色预警:区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进行前期处置,待市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后,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开展现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橙色预警:区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红色预警:区应急指挥部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3.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并报告区政府。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接报

  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接报人员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立即进行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

  4.2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事发辖区园区、镇(街道)及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有关规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要求的六类敏感事件,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

  4.3 报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5.1.1 一、二、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市政府或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一级、二级或三级应急响应后,在省、市政府或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1.2 四级响应

  (1)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园区、镇(街道)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副总指挥应率领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园区、镇(街道)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4)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区通报情况。

  (5)及时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7)必要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根据本预案的分级标准确认,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根据需要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措施

  5.2.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事发辖区园区、镇(街道)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涉事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事发辖区园区、镇(街道)及生态环境部门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对于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造成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围油栏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5.2.2 指挥和协调

  启动一、二、三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启动四级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园区、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采取紧急处理行动。

  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区应急指挥部调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等工作小组,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5.2.3 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辖区园区、镇(街道)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

  5.2.3.1 现场污染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应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与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5.2.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研判是否需要转移安置人员。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5.2.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辅导。

  5.2.3.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2.3.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与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相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3.7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信息发布机制。通过区政府授权发布事件信息、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规定发布。

  (2)信息发布内容。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舆情应对。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或舆情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避免群众恐慌和带来社会不稳定。

  5.2.4 社会动员

  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事发辖区园区、镇(街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响应终止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规定宣布响应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完善环境应急长效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办法执行。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配合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调查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调查结论相关信息。在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6.3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保障

  区政府要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区、镇(街道)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实施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区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应当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7.3 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粮油应急保障以及救灾物资,食盐、冻猪肉等物资储备。生态环境部门归口负责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等专业应急物资储备。科工信、民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7.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5 通信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7.6 技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托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实现环境应急指挥作战、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7 保险制度

  鼓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富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8.2 宣传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8.3 奖惩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有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3)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

  (4)应急响应: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9.2 预案修订与解释

  (1)本预案由斗门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斗门生态环境分局、富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2)各相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印发的《珠海市斗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珠斗府办〔201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