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关于交由镇街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为持续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提升基层依法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珠海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4号)工作要求,结合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现交由斗门区镇街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共163项(即附件《珠海市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中实施县、区含斗门区的全部事项),承接起始时间为本公告发布次日。
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未列入本公告目录范围内的其他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实施。对之前市人民政府交由镇街实施的本公告目录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自本公告确定的承接之日起镇街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继续办理。
相关区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级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政府部门负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珠海市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