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GS-2026-004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斗门区长者饭堂运营管理工作方案(2026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斗门区长者饭堂运营管理工作方案
(2026版)
为积极应对斗门区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的助餐、配餐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和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粤民规字〔2024〕2号)及市民政局等13部门印发的《珠海市进一步深化长者饭堂建设实施方案》(珠民〔2025〕6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斗门区实际,切实做好斗门区长者饭堂的运营与监管,起草了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的长者饭堂,是指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日常就餐、送餐和膳食加工配制等助餐服务,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备餐和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辖区内长者饭堂助餐服务点运营的动态评估、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准入退出机制,确保助餐服务质量;负责对各镇(街道)用餐人数、相关费用情况进行统计、核查;负责将长者饭堂助餐补贴纳入部门预算;负责市、区级助餐补贴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第三条 各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工作,负责本辖区长者饭堂布局、建设、监管、资助项目审批和补贴发放工作,负责本辖区助餐补贴对象认定工作,承担服务申请、服务补贴资助的受理及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珠海市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负责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及供餐单位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长者饭堂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连同区民政局指导有条件的长者饭堂纳入“互联网+明厨亮灶”管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长者饭堂建设和助餐、送餐补贴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六条 区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开展长者饭堂的建设与监管工作。
第三章 长者饭堂设定标准
第七条 各镇(街道)可以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镇(街道)为单位选择适合实际的养老助餐模式。长者饭堂助餐配餐服务可采取以下方式提供:
(一)中央厨房配送服务模式。通过利用现有资源或新建设施,依托中央厨房进行集中制餐,并通过“集中订餐+服务点配餐”、物流网络或社区站点为老年人提供配送或取餐服务。
(二)依托养老服务设施自建厨房模式。支持在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中,新建、改建或设置长者饭堂,提供现场烹制的助餐服务。
(三)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助餐模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农家乐”等社会餐饮单位参与经营长者饭堂、开辟助餐专区或开发适老化餐食。
(四)其他创新模式。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其他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助餐需求。
第八条 各镇(街道)长者饭堂点位应当与辖区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布局,综合考虑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长者饭堂。
第九条 长者饭堂所处位置应交通便利,供电、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良好,符合消防、卫生和老年人活动场所有关规定。长者饭堂选址应尽量设置在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或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十条 长者饭堂应具备集中用餐和送餐上门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坚持公益定位、市场化运营原则,在不突破辖区长者饭堂布点规划数量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经镇(街道)依规遴选,报区民政局同意后,确定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主体,并抄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参与长者饭堂助餐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
(2)具备开展助餐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符合食品和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其中,现场制作餐食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需要现场制作餐食的,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相关规定。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有资质的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
(3)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安装全市统一的“证、脸”信息识别设备,接入并使用珠海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
(5)面向全龄人群提供用餐,承诺为用餐老年人提供用餐优待,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5㎡,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6)在场地设施、服务、餐饮等方面体现适老化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助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7)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助餐补贴对象类型与认定
第十二条 按照“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的原则,斗门区长者饭堂向所有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60周岁以上非户籍常住老年人提供用餐服务。重点保障民政在册特殊困难老年人(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困难型家庭的老年人)用餐需求。
第十三条 助餐补贴对象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是指重点保障辖区民政在册特殊困难老年人(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困难型家庭的老年人)。
(二)第二类是指除第一类助餐补贴对象以外年满60周岁的斗门区户籍老年人。
(三)第三类是指年满60周岁的非斗门区户籍的珠海户籍老年人。
第十四条 助餐补贴对象享受就餐补贴前,应当向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斗门区长者饭堂助餐服务申请表》(附件1);居住地村(社区)初审后,交由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将老年人信息录入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同时提交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助餐补贴对象方可获得补贴资格。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由镇(街道)参照政府采购规定,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方式遴选产生。镇(街道)应当与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签订服务和监管协议,明确助餐方式、餐食价格、送餐费用、服务时间、食品安全责任、资助方式、退出程序、违规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严守安全底线,健全覆盖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机制,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供餐并整改,及时向镇(街道)报告。
第十七条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可采取集中就餐或送餐上门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长者饭堂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提供服务前,运营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确认是否已填写《珠海市斗门区长者饭堂助餐服务申请表》,服务对象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保障老年人在场所用餐的安全,购买场地责任保险。
(一)长者饭堂应当在工作日提供午餐服务。
(二)镇(街道)养老机构为周边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服务前,应当对入院就餐老年人的身份和患传染病、精神病等其他情况进行核查,并逐个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有关规定,确保院内老年人的安全。
(三)长者饭堂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和时令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及时更新食谱。有能力的机构考虑为村(社区)老年人聘请公共营养师,根据老年人照顾需求(如糖尿病等饮食特殊要求)制定个性化菜单。
第十八条 长者饭堂统一命名为“珠海市斗门区XX镇/街道 XX村/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长者饭堂”,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长者饭堂标识。长者饭堂应当在助餐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餐饮收费价格及就餐时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实行“七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餐食原则按“两荤一素一汤”、每份16元标准订做,有条件的长者饭堂根据需求可以提高餐食标准,补贴标准不变。长者饭堂因成本变动要调整收费价格的,应在事前事后向服务对象进行公示,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严格规范数据登记、上报,确保服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在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需提前退出长者饭堂运营的,应提前60日向镇(街道)提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提交退出申请等材料,经镇(街道)同意后方可实施。对出现以下情形的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区民政局应责令整改、终止合作,并确保重点保障对象助餐不受影响。情形如下:
(一)擅自关停。
(二)餐饮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
(三)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3个月老年人月均就餐少于200人次。
(四)出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况。
第六章 审核资助
第二十二条 长者饭堂服务补贴分为就餐补贴和送餐补贴共两种。纳入就餐补贴和送餐补贴的就餐时间限定为工作日的中午餐,法定节假日就餐不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着“企业让一点、慈善捐一点、政府补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原则,就餐补贴标准为:
(一)第一类助餐补贴对象在长者饭堂就餐,按照每位老年人13元/餐标准进行补贴。其中市补3元/餐,区补10元/餐,个人自费3元/餐。
(二)第二类助餐补贴对象在长者饭堂就餐,按照每位老年人6元/餐标准进行补贴。其中市补3元/餐,区补3元/餐,个人自费10元/餐。
(三)第三类助餐补贴对象在长者饭堂就餐,按照每位老年人3元/餐标准进行补贴。其中市补3元/餐,个人自费13元/餐。
符合以上条件的老年人,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填写《珠海市斗门区长者饭堂助餐服务申请表》,就餐补贴以直接减除老年人餐费的形式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先行垫付,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按月向镇(街道)申报和结算费用。
第二十四条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可为居住在本辖区民政在册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中有助餐需求的失能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5元,由运营机构按月向镇(街道)申报和结算费用。
第二十五条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应当根据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记录数据,填写《珠海市斗门区长者饭堂助餐送餐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及时向镇(街道)提出补贴申请,镇(街道)对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本方案标准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向运营机构拨付补贴款项。
第二十六条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申请就餐、送餐补贴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斗门区长者饭堂助餐送餐补贴申请表;
(二)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就餐台账;
(三)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送餐台账;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按照每人每餐3元的标准补贴用餐老人。区级财政按照本方案标准,安排区级财政补贴。各镇(街道)应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辖区内长者饭堂当年服务补贴情况,填写《珠海市斗门区长者饭堂助餐送餐补贴核拨申请表》(附件3)报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根据实际补贴情况,于次年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预拨下一年度助餐服务补贴至各镇(街道)。
第七章 评估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道)负责对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年度评估考核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并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结果负责。年度评估考核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展,评估内容包括长者饭堂运营机构的项目建设、人员配备、规范运营、运营成效、发展规划等。
第二十九条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及其供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完善餐食溯源机制,做好食品留样,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区民政局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开展全区长者饭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从业人员培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食品抽样检验,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培训、信息、安全、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在运营管理和服务开展中遵守国家、省、市、区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的有关规定和服务标准。镇(街道)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做好长者饭堂食品生产、配送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建立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长者饭堂的基本信息、服务变动等情况录入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应当接入并使用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服务,实时采集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区民政局和镇(街道)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人脸识别核对、实时定位等手段,对助餐对象进行身份核验,对长者饭堂助餐和送餐数据进行台账记录,作为资助补贴和考核评估依据。
第三十二条 长者饭堂因装修改造、气象灾害、疫情防控等原因需暂停服务的,应事先征得区民政局、镇(街道)同意,告知服务对象并对外公告。镇(街道)可通过协调邻近长者饭堂供餐、送餐上门等方式保障老年人的就餐需求。镇(街道)对长者饭堂进行地址变更或者关停撤点的,要书面征求区民政局意见,并及时在珠海市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更新信息及公示。
第三十三条 镇(街道)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挪用、挤占、截留预拨补贴经费,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区民政局的监督和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每季度向区民政局提供就餐补贴经费使用进度表。
第三十四条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在提供助餐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年度评估为不合格的。
(二)存在辱骂、歧视和虐待等侵犯老年人权益行为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
(四)在申请补贴、接受考核时有伪造数据、虚构记录,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
(五)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依规行为。
长者饭堂助餐服务运营机构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拒不整改、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并解除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由珠海市斗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原《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斗门区长者饭堂运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斗府办〔20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