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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0 10:27:52

1、区别于常规律所的组织模式:
    目前的律所模式大多数属于“挂靠制”,律师与律所只是形式上的个人单位关系,客户的需求实际是由指定律师单独提供服务,此类服务在实际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端,难以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为解决此弊端,本所实行公司化模式管理,摒弃了常规律师事务个人独行单干的做法,通过实行真正的团队化、专业化经营,具备了较强的法律服务优势,取得了优异的执业业绩,曾被评为珠海市规范达标律师事务所、珠海市先进党支部、“找法网”十佳律师事务所等先进集体。
2、具有特定行业的执业许可资格:

    1)中国国家商标局第一批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人资格,同时具备网上申报资格和申请能力,目前已将此服务推向给珠海本土企业。

    2)本所为珠海地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之一,具备从事企业破产法律服务的优质能力。

    3)本所为珠海地区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签约单位,是珠海地区各级政府、事业单位采购法律服务的入围商。

3、具备长期从事司法所、街道办基层法律服务经验:

    2008—2012年,先后与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区分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劳动保障所、香洲区香湾街道办等单位开展关于“律师与劳动所结队送法进厂区”活动;

    2012年为香湾街道办举办“以法律促调解,以调解保和谐”专题讲座;

    2012年为香洲区安居园及杏花苑进行义务法律咨询。

    2013年联合香湾街道分别在凤凰北万家商场、华南名宇、百分百商场、海霞居委会、凤凰花园多次开展送法律进社区活动。

    2013年与拱街道办先后在权兴花园、权晖花园、美景花园多次开展送法律进社区活动。

    2014年与前山司法所开展“德行珠海”活动。

    2014年金湾区华侨办聘请本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参与华侨相关事务。

    2014年与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联合编辑普法手册。

    在开展上述活动中,本所长期自备相关硬件设施,赢得了多个司法所及街道办的好评,目前我所仍长期坚持相应各街道办司法所的号召,积极参加相关的活动。

4、本所具有一批优质的顾问服务单位,提供大量特色法律服务:

    本所特色业务包括金融及房地产、公司法务为代表的泛经济类业务。本所同时为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深发展(平安)、邮政储蓄银行及多个楼盘提供律师驻点签约服务;连续7年为珠海移动通信公司提供顾问律师坐班服务;并为包括珠海市侨务局、珠海香湾街道办、珠海吉大市政站、珠海水质监测中心、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鸣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光汽车公司、新通达汽车公司、泰坦科技、安生医药、西格玛电器等在内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经常性法律服务。

5、本所积极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

    本所诉讼业务模式以“调解优先、先礼后兵”的原则运作,大量案件都在调解阶段处理完毕。目前本所部分律师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的仲裁员或调解员,其中刘征秋律师为珠海市仲裁委仲裁员、刘新律师为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特邀仲裁员、苏旭梅律师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6、本所积极为辖区企业提供特别的非诉法律服务,帮助本土企业合理合法避税:

    本所目前提供的非诉法律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双软企业认定专项、人力资源优化专项、企业合同纠正及合同管理服务专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企业税务节约方案专项等,为本土企业提供大量优质的法律服务。

理念:

    1. 我们以高度的责任心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问题;

    2. 我们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新锐的思维、方法处理问题;

    3. 我们秉承法律,为客户维护权益、创造价值,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4. 我们以律师应有的高度社会责任感,不余遗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质量保证:

    为了确保服务质量,制定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并严格执行。

    1. 案件收结审批制度,统筹、安排案件办理;

    2. 主、协办律师合作制度,重大案件项目组承办制度;

    3. 复杂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充分利用集体智慧和团队的力量;

    4. 办案过程控制,通过建立科学的程序控制,对整个办案过程进行监控;

    5. 客户满意度调查和反馈制度,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对律师办案质量进行反馈;

    6. 案卷归档制度,规定必备的归档内容,对办案质量进行反向控制。